宣读自诉状,方大状站起来一板一眼地开始念,这大家都很熟悉。
随后便是举证质证环节了。
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太多了,但是关键证据只有三份。
起码在乐因看来,关键证据真的只有这三份,其他的他都没怎么去看。
因为真的太多了,当他交换证据时看到那一堆的证据,整个人都是懵逼的。
不就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吗,你弄这么多证据,谁能看得过来。
尤其是其中一份叫“监控记录”的,估摸着全部看完不知道得用多少天,就算是快进也一样。
他甚至恶趣味地想着,法官会不会也看的烦了,然后直接判对方输呢…
就这么想着,方大状已经开始举证了。
第一份很简单,周毅这个运动相机的发票,证明相机的价格。
乐因直接开口道:“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度都没有异议。”
第二份就是关键所在,饭馆里的监控记录。
“这份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,在我方当事人离开之后,被告拿走了相机。”
乐因开口道:“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,对证明力度有异议,该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拿着相机出了门,但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将其带走!”
乐因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辩护意见!
他自然是要做无罪辩护的。
这个说法就是,这相机查理只是出于好奇而带着出了门,然后出门后认为这是假的,所以将相机扔了。
这样一来,就不是侵占罪了,因为他没有侵占的情况发生,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。
当然,平白无故把人家的东西给扔了,这肯定是侵权,因为捡到之后就有管理的义务。
所以东西肯定是要赔偿的。
只不过那样子刑事案件就可以转化为民事纠纷,自然就没有犯罪的情况了。
这就是乐因的辩护落脚点。
以前那个捡到钻石然后丢失的案子很多人都知道,就是参考那个过程。
对此方大状并没有说什么,只是继续拿证据。
倒是周毅坐在旁边好像感觉有点明白了。
因为监控显示,距离不是很远,这俩是走路回家的,所以不存在说将相机丢在了车上。
那么问题来了,你说你把相机丢了,那总得在监控里可以显示出来吧。
这就是一个思维误差,可能在漂亮国待久了都不知道,我们这里在城区的主要路上,基本上监控是可以做到全部覆盖的
只有那些很偏僻的角落才会形成死角…
所以这就是为什么,真的你做了什么事,要找你,监控挨个看着就能找下去
想到这里,周毅莫名觉得,方大状有点蔫坏,其实里面的关键信息只有他俩回家的那十分钟多点的时间。
结果方大状给整了一堆让人看着都烦的,更不用说还卡着时间提交
第三份证据则是通话记录,对方在电话里否认拿了相机,这看起来好像不能拿来当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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